《比丘尼受戒录》

作者:弘赞

《比丘尼受戒录》是清代弘赞所著的一部关于比丘尼受戒仪轨的佛教戒律宗著作。该书详细记录了比丘尼受戒的流程、规则及相关仪轨,对于研究清代佛教戒律制度及比丘尼修行生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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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藏經 比丘尼受戒錄  清 弘贊述      比丘尼受戒錄     廣州南海寶象林沙門 弘贊在犙 述   稽夫中邊得戒。始末源由。中制十人受具。邊許五人得戒。中是中天竺。天竺之東際白木調國。南際靖善塔。西際一師黎仙人山。北際柱國。自此四外。名為邊國。震旦乃在白木調東二萬七千餘里。開持律五人得授大戒。昔漢明帝初。摩騰法蘭二法師來至此土。與人出家。唯剃鬚髮。披縵條衣。授彼五戒十戒而已。以不滿五人。不得受具。後至漢桓帝。一百餘年內。猶三歸五戒十戒。遞相傳授。桓帝已後。北天竺國。有支法領等五沙門。來至漢地。始於長安與人授具足戒。其時大律未有。唯口誦出戒本一卷。羯磨一卷。流行此土。時尼眾來求受戒。五僧曰。如律所明。唯開邊地五人僧受具戒。不論尼眾。是時諸尼辭退而還。泣淚如雨。曹魏初三年。中天竺曇摩迦羅(此云法時)。至雒陽。譯出戒律。立羯磨受法。準用十僧。於是佛法大行震旦。為東夏受戒律之始也。時漢末魏初。東天竺國。有二尼來到長安。見諸尼眾問曰。汝等誰邊受戒。尼眾答曰。我到大僧所。受五戒十戒而已。二尼歎曰。邊地尼眾。悉未有具。即為還本國。化得一十五人來。三人在雪山死。二人墮黑澗死。唯餘十人到此。諸尼悉赴京師。與授具戒。後到吳地。亦與彼尼眾受具。西尼思慕本鄉。遂附舶南海而還。及至上船。唯有七人。三人命終。來去經途十有餘年。又按高僧傳。宋元嘉十年。西天僧伽跋摩。至建康。敕住平陸寺。為京師沙門慧照三百七十人。渡蔡洲岸。於船中再受具戒。或問其意。照曰。以疑先受。若中若下。更求增勝。故須重受。依本臘次。十一年。求那跋摩。於南林寺立戒壇。為僧尼授戒。為震旦戒壇之始。時師子國。比丘尼八人來未幾。復有尼鐵索羅三人至。足為十眾。乃請僧伽跋摩為師。為景福寺尼慧果等。於南林戒壇。依二部重受具戒。度三百餘人。噫。古人忘身為法。不憚數萬里而來。然此方得戒者。豈可不生難遭想哉。惜夫今當末法。知法秉羯磨者難得。而二部僧尼受戒。失傳久矣。昔摩騰羅漢。并諸賢哲。多是果位聖人。尚不敢違律。僧不滿數。與人授具。一部僧而與尼授大戒。我等何人。敢違佛教。滅佛正法。致他永失比丘比丘尼性。得虗假名。授受俱成非法矣。順治十四年。余在廣州羊城。時各縣餘尼來求受具。余辭不獲已。因立二部僧。各滿十人。與授大戒。自後十人難得。但有五人以上。亦與為授。要須持律清淨。故云邊地持律五人得受具戒。其尼親教師。要滿十夏。而羯磨教授二師。及餘證人。無論歲臘。事須解律。縱律未能精鍊。其羯磨者。必是持律明了。方許秉法。若不如是。強與他授。令他盡壽戒不霑身。罪非小也。雖云邊地五人僧受。不論尼眾。斯乃古人慎重。邊地僧尚難得。尼眾何能易有。茲以竊推。律既許僧。尼必預列。昔迦旃延尊者。在西天竺。阿槃提國。有長者子名億耳。出家求受具戒。時彼國無十人僧。不得受具。乃往白佛。佛聽邊地五人得受。時因緣在僧。故未及論尼。況今末法出家。遇正教者實難。若不論尼。則尼部全缺。八敬誰修。雖是邊地。而有持律清淨十人。別揀五人。律文不聽。知非持戒清淨。方任揀擇。以受戒事大。一不如法。則戒體斯失。今諸方叢席。為人授具。既不知作法結僧大界。戒壇奚立。則戒無由得矣。故云。若不結界。一切羯磨受戒等法。俱是空作。復不依律作白羯磨。唯師自心。在沙彌白衣前。杜撰唱說。非法為法。以譌傳譌。遞相踵習。沿波日久。不覺其非。佛言。若有秉羯磨說戒。則正法未滅世間。又云。毗尼藏住。佛法亦住。是故弘紹之賓。特宜遵教。俾正法而恒存。木叉而永固也(戒壇。即戒場。在大界內結)。已上略述得戒緣由。向下錄得戒和尚阿闍黎。二部僧名。并記自受戒年月日時。以識戒臘尊卑也。 比丘尼弟子      年  月  日 時生族姓 係  府  縣人於    年月  日拜  師出家 僧部戒於    年  月  日 時受 和尚具足戒秉羯磨阿闍黎名  號  軌範師尊證僧伽  大德   大德   大德   大德  大德   大德   大德 尼部親教師尼名  字羯磨師尼名  字教授師尼名  字證戒尼僧  賢部   賢部   賢部   賢部  賢部   賢部   賢部附作法略儀   初受具足戒尼。未能即閱大律。其親教闍黎二師。當與戒本令其熟讀。使知護持。無致虧犯。及識布薩。自恣。受衣。淨施等法也。   布薩法   (半月半月布薩。下至有四比丘尼。即應誦戒本。不足四人。三人。二人。當對首布薩。若有所犯。應先懺悔已。然後布薩)。   對首說戒法   (至布薩日。若有三人。各各相向露頂。脫屣。互跪。作如是言)。   二大姊。一心念。今僧十(五四)日說戒。我某甲比丘尼清淨(三說。後二人。亦如是說。若只有二人。除上二字。即云大姊)。   心念說戒法   (若只有一人。應心念口言)。   今日眾僧十(五四)日說戒。我某甲比丘尼清淨(三說)。   對首安居法   (前安居四月十六日。應對一知法比丘尼言)。   大姊一心念。我某甲比丘尼。依某僧伽藍(若在村內。非僧住處。應云某聚落。若在別房。應云某房)。前三月夏安居。房舍破。修治故。(三說。彼應語云)好。(答言)善(若後安居。至五月十六日。應云後三月)。   心念安居法   (若無所依人對作法。即自心念口言)。   我某甲比丘尼。依某處某房。前三月夏安居(三說)。   對首受日法   (若有佛法僧事。或檀越父母等請喚。不及即日還。若須二日。乃至七日。應對一比丘尼言)。   大姊一心念。我某甲比丘尼。受七日法出界外。為某事故。還此中安居。白大姊令知(三說。不應為飲食衣物故去也。若前事不及七日還。當從僧乞十日。半月一月。羯磨去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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