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》

作者:释智旭

《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》为明代高僧释智旭所著,是对《佛说优婆五戒相经》的注释与要义提炼。该书深入阐释了佛教五戒的内涵与修行方法,对于理解佛教戒律体系及实践修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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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宋天竺三藏求那跋摩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沙门智旭笺要后学昙昉校并补释               闻如是。一时佛在迦维罗卫国。尔时净饭王来诣佛所。头面礼足。合掌恭敬。而白佛言。欲所请求。以自济度。惟愿世尊。哀酬我志。佛言。可得之愿。随王所求。王白佛言。世尊已为比丘。比丘尼。沙弥。沙弥尼。制戒轻重。唯愿如来。亦为我等优婆塞。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。令识戒相。使无疑惑。         迦维罗卫。中天竺国之名。即世尊生处也。净饭王。即世尊之父。以父王为当机而请五戒法相。正表此五戒法。乃是三世诸佛之父。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。讵可忽哉。         佛言。善哉。善哉。憍昙。我本心念。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。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。以是因缘。当成佛道。若有犯而不悔。常在三涂故。         上契佛意。下契群机。故再叹善哉也。憍昙。即瞿昙。是王之姓。西国以称姓为敬故。受持不犯。则当成佛。犯而不悔。则堕三涂。五戒为法界。十法界皆趣五戒。皆趣不过也。      问。受持不犯。当成佛道。受而犯者。亦当成佛否。犯而不悔。常在三涂。犯而悔者。亦堕三涂否。答。受而犯者亦当成佛。惟不受戒。则永无成佛因缘。犯而悔者。不堕三涂。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。悔亦有作法。取相。无生三种不同。理须各就当戒委明。未可一言尽也。         尔时佛为净饭王种种说已。王闻法竟。前礼佛足。绕佛而去。      佛以是因缘。告诸比丘。我今欲为诸优婆塞。说犯戒轻重。可悔不可悔者。诸比丘佥曰。唯然。愿乐欲闻。         问。比丘律仪是大僧法。所以不许俗闻。今五戒相是优婆塞所学。何故不向王说。乃待王去之后。以是因缘告比丘耶。答。七众戒法。如来皆于比丘僧中结者。正以比丘为七众中尊。佛法藉僧宝而立。故云。佛灭度后。诸尼应从大僧而学戒法。夫尼戒尚属比丘。况五戒而不属比丘耶。故今向比丘僧说此五戒。正欲令优婆塞转从比丘学也。          杀戒第一      佛告诸比丘。犯杀。有三种夺人命。一者自作。二者教人。三者遣使。△自作者。自身作。夺他命。△教人者。教语他人言。捉是人。系缚夺命。△遣使者。语他人言。汝识某甲不。汝捉是人。系缚夺命。是使随语夺彼命时。优婆塞犯不可悔罪。         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。一是人。(谓所杀者人。非畜生等。)二人想。(谓意在杀人。)三杀心。四兴方便。五前人命断。今之自作。教人。遣使。皆是以杀心而兴方便。故夺彼命时。犯不可悔罪也。不可悔者。初受优婆塞戒之时。说三归竟。即得无作戒体。今犯杀人之罪。则失无作戒体。不复成优婆塞。故不可作法忏悔也。既不可悔。则永弃佛海边外。名为边罪。不可更受五戒。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。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。亦不得受菩萨大戒。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。见好相已。方许受菩萨戒。亦许重受具戒。十戒。八戒及五戒等。尔时破戒之罪。虽由取相忏灭。不堕三涂。然其世间性罪仍在。故至因缘会遇之时。仍须酬偿夙债。除入涅槃或生西方。乃能脱之。不受报耳。可不戒乎。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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